邮寄人、收货人与承运人相互间要求补偿的有用期间为180日。有用期间的起算时刻:货品丢掉、损坏或铁路设备损坏为承运人交给货运记载约当日,货品悉数丢掉未编有货运记载时为运到期限满期的*31日,其他补偿为发作事端的次日。
承运人对邮寄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补偿要求,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(跨及2个铁路局以上的补偿要求为60日)进行处理,并答复要求人。要求人收到答复的次日起60日内未提出异议,即为结案。关于承运人的审理成果有不同定见时,应自收到承运人答复的次日起60日内提出异议,逾期则视为默许。
关于邮寄人或收货人退还运送费用要求的处理也适用上述准则。
9、储存不稳定的烯烃、二烯烃时应有防自聚的办法,因为自聚进程会放热,增大火灾、爆破的风险性。可选用指示设备,如:压力表(液化气储存等)、温度计、液位计和高位报警器(可燃液体储罐)等,定时查看或校准、检定。
10、别的,灌区还应设置避雷、防静电设备,每年检测一次。
11、应急预备:在容易发作火灾、爆破的重点部位装置可燃气主动监测体系、火灾报警设备和救活喷淋设备(因液体化学品大多比水轻,用水救活会导致火灾规模扩展),定时检修或测验、标定,装备的救援器件应具有防爆功用。针对不同的储存物质和储存条件,拟定应急预案。